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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少年觀護所辦理收容少年寄(送)入飲食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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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送入飲食之限制:
(一)送入之飲食應經檢查,每次不得逾 2  公斤。
(二)送入之飲食有損收容少年健康、夾藏違禁品、妨害機關紀律者,不
      許送入,例如含有酒精成分或未經煮熟之飲食。
(三)送入之飲食為「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者
      ,不許送入:
      1.茶葉、口香糖。
      2.醃漬類食物、易腐壞食物、結晶狀或粉狀(如鹽、糖、奶粉)食
        物、流質食物(湯羹類)及冰凍食物。
      3.未切(剁)之魚、肉類或長條狀莖管類蔬菜,但由送入者剁塊、
        切塊、切片、切段後,可准予送入。
      4.未去殼之海鮮類或堅果類食品,但由送入者去殼後,可准予送入
        。
      5.未開罐之罐頭類食品,但由送入者開啟另裝於透明塑膠袋並去除
        湯汁後,可准予送入。
      6.其他經客觀認定確實係無法檢查或檢查後產生質變或無法再食用
        之飲食。
      7.水果經切開或撥開後,可准予送入。
      8.檢查過程將破壞原有外觀或口感風味之食物,經本所同仁告知檢
        查方式及可能結果後,送入者仍同意檢查者,可准予送入。
      9.飲料類不許送入,但未開封、不需冷藏之透明保特瓶包裝市售飲
        料經檢查後,可准予送入。
     10.餅乾、零食可准予送入,但以透明包裝者為限,內含之乾燥劑應
        予取出丟棄。不透明包裝需同意拆封檢查後,可准予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