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志工延聘及考核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4 日
5
五、教誨志工任期二年,社會志工任期一年,並發給志工識別證,入監服
    務時應配戴,期滿得續聘,解聘或不續聘時應交回志工識別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