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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臺灣基隆看守所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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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進入檔案應用閱覽處,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禁止飲食、吸菸、喧嘩或妨礙他人之行為。
(二)抄錄檔案時,以使用鉛筆或可攜式電腦為限;複製檔案不得以攝影
      方式為之,若有複製必要應由本所業務單位承辦人員複製為原則。
(三)不得破壞環境整潔及應用處所之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