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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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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署檔案應用閱覽處所附設於本署為民服務中心,開放時間為星期一
    至星期五,上午 9  時至 11 時 30 分及下午 14 時至 17 時;國定
    例假日不開放。有其他特殊原因停止開放時,另行公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