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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臺
      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 301  專戶,帳號:臺灣銀行花蓮分行
      018036070266),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
      寄收據及複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