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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6 月 14 日
11
十一、申請人應用檔案,應保持檔案之完整,並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案;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