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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花蓮監獄接見物品檢查作業流程及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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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飲食與必需物品之種類及數量
一、飲食:以食品罐頭、糖果糕餅、菜餚水果為限,每次不得逾二公斤。
二、必需物品:被、毯、床單、枕頭、鞋襪、毛巾及筆等每次各以 1   件
    為限,破損不堪使用時,准再送入。肥皂、牙膏、牙刷、墨汁及墨水
    等,每次各以 3  件為限。信封每次 50 個、信紙 100 張、草紙 2 
    包。圖書雜誌每次 3  本,報紙每天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