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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04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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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性侵害犯罪受刑人經依監獄行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三項及妨害性自主罪
    與妨害風化罪受刑人輔導及治療實施辦法接受強制身心治療或輔導教
    育後,刑期即將於四個月內屆滿,且經監獄內之治療評估小組或輔導
    評估小組會議鑑定評估有再犯之危險者,監獄應儘速檢具入監評估報
    告書、身心治療紀錄表、再犯危險評估報告書、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
    處遇建議書、治療成效報告書、再犯危險鑑定報告書等相關資料,送
    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檢察署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強制治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