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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財物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8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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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但送
    入必需物品,仍可適用前揭寄(送)入物品之一致性處理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