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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看守所辦理(寄)送入飲食及必需物品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9 年 0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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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所接見窗口執勤人員於辦理上述業務時,應注意公務禮儀及服務態
    度,除應主動告知相關法令規定外,若家屬送入之飲食物品於檢查過
    程中將破壞其外觀或口感,應懇切告知可能之檢查結果,以減少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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