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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妥速辦理刑事案件實施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8 日
20
二十、檢察官於審查第一、二審之無罪判決,如認其認事用法確無違誤,
      並無上訴必要,經載明理由或意見送請檢察長核定後,應即不提起
      上訴。
      對於告訴人或被害人請求上訴案件,檢察官應確實審核,如其請求
      為無理由者,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