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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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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例外情形:若有緊急(或具時效性)事件,無法事先完成申請作業者
    ,由申請單位申請人向主管報備後,得以電話通知方式,先使用遠端
    遙控軟體進行維護作業,惟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仍須補填申請單及
    相關程序憑以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