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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及所屬機關使用遠端遙控軟體作業程序
修正日期:民國 111 年 0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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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
(一)各項資訊系統申請使用遠端遙控軟體,須填寫「法務部及所屬機關
      使用遠端遙控軟體申請單」(以下簡稱申請單,樣式如附表),並
      由作業需求者提出申請。
      1.本部資訊處辦理各資訊系統維護作業,原則須由各系統負責人填
        寫申請單,申請單須經科長同意後,將核准之申請單以傳真或
        E-mail  方式通知被控端機關,俟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啟用
        遠端遙控軟體及相關權限等設定,經核章後將申請單傳真或
        E-mail  方式回復本次申請之系統負責人。
      2.所屬機關應業務需求,經聯繫本部資訊處系統負責人或維護廠商
        後,須由本部資訊處遠端協助資訊系統維護、檢測作業時,應由
        所屬機關人員填寫申請單,經機關主(兼)辦資訊主管同意,並
        啟用遠端遙控軟體及相關權限等設定後,將核准申請單傳真或
        E-mail方式予本次接受申請之系統負責人。
      3.遠端遙控作業如係資訊系統維護廠商由本部所屬其他機關操作時
        ,則作業需求者應事先聯繫操作地點之機關,並完成上揭申請程
        序後,由系統負責人將申請單傳真或 E-mail 方式予操作地點之
        機關主(兼)辦資訊人員,俾便憑以配合辦理。
(二)完成遠端遙控作業後,被控端機關資訊人員須立即將遠端遙控軟體
      移除、停用或取消權限,申請作業及被控端機關之主(兼)辦資訊
      人員並須於申請單填寫作業狀況紀錄及實際使用時間後,彙整歸檔
      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