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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9 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審查會應為不予遴選之決議:
一、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情事之一。
二、曾受公務員懲戒法懲戒處分。
三、曾依律師法受除名處分。
四、最近十年內曾依律師法受停止執行職務處分,或最近二年曾依律師法
    受申誡或警告處分。
五、書狀、辦案稿件或著作之審查成績,其平均分數未達七十分。
六、面試成績平均未達七十分。
七、品德不佳。
八、敬業精神不足。
九、其他不適宜轉任檢察官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