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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5 條
法務部受理申請後,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品德調查。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或請其
    執行職務所在地之地方律師公會、法院、檢察署、曾任職機關(構)
    、學校或有關機關表示意見及提供相關資料。
二、評閱第三條第一項第八款、第二項之書狀、辦案稿件。必要時,得調
    閱申請人執業或服務期間所承辦案件之卷宗。
三、評閱第四條第一項第七款之著作。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之書狀、辦案稿件及著作,由司法官轉任之法務部主
任秘書、法律事務司司長、檢察司司長、司法官訓練所所長評閱,並分別
評定分數。必要時,得增聘法律學者或實任十年以上檢察官、法官評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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