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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遴選律師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轉任檢察官審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2 年 07 月 19 日
第 15 條
本辦法規定助理教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副教授、教授之年資;副教
授年資之採計,得併計其任教授之年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