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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文書管理暨檢核作業應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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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類公文之處理時限如下:
(一)一般公文之處理時限:
      1.最速件:1 日。
      2.速件:3 日。
      3.普通件:6 日。
      4.限期公文:
     (1)來文或依其他規定訂有期限之公文,應依其規定期限辦理。
     (2)來文訂有期限者,如受文機關收文時已逾文中所訂期限者,該
          文得以普通件處理時限辦理。
     (3)變更來文所訂期限者,須聯繫來文機關確認。
      5.涉及政策、法令或需多方會辦、分辦,且須 30 日以上方可辦結
        之案件,得申請為專案管制案件。
      6.專案管制案件或其他特殊性案件之處理時限,得視其性質及事實
        需要訂定。
(二)民眾申請案件:按其性質,分定最速件、速件、普通件處理時限,
      予以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