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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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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案件之受理,依申請應用之檔卷性質,由業務承辦單位辦理。
    業務承辦單位辦理檔卷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辦
    理檢調,並擬妥准駁決定函(附件 2)後,簽陳本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如有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申請。
    申請案件之准駁,應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如
    有補正資料者,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