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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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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卷之費用,申請人應依國家發展委員會檔
      案管理局訂定之「檔案閱覽抄錄複製收費標準」繳納之。
      前項之收費,本署應開立收據交付申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