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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檔案及政府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3 年 08 月 08 日
10
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之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
    違反前項各款之一者,本署得停止其應用檔卷;若有涉及刑事責任者
    ,移送檢察機關偵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