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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檔案及行政資訊開放應用須知
廢止日期:民國 111 年 05 月 0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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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人應用檔卷,應保持檔卷資料完整,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卷。
(二)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卷。
(三)以其他方法破壞或變更檔卷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