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本監編制內員工均得依下列規定申請借用宿舍,借住標準如下:
(一)多房間職務宿舍:
1.主管宿舍:供科室主管以上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
用。
2.非主管宿舍:供非主管人員有直系親屬或配偶隨居任所者借用。
(二)單房間職務宿舍:供因職務上需要之員工或本監調用人員於調用期
間借用。但以未有第五點所列情形之一者為限。
1.少年街 66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則。
2.少年街 50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2 人為原則。
3.延平路一段 92 號、104 號、106 號單房間職務宿舍,每間配住
1 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