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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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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宿舍經核配後不得挑選、更換,如配住後十五日內不辦妥前條規定手
    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獲准者外,以放棄論,且不得保留
    其原登記次序,並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