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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作業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
19
十九、城鄉差距之執行參考標準:
  (一)各檢察機關除應依其轄區內之人文、地理、社會資源及社區需要
        等特性,協調或商請適當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學
        校、公益團體或社區配合辦理,並得自行規劃、執行適合為社會
        勞動之其他服務類型。
  (二)基於城鄉社會資源之屬性不同,各檢察機關辦理易服社會勞動時
        ,得依下列原則處理之:
        1.機動調整落實實施原則:配合目前遴聘之緩刑或緩起訴處分附
          帶義務勞務執行機關(構),各檢察機關可自行評估本身配合
          資源之多寡,機動性逐步調整、擴充適當之執行機關(構),
          以在不同階段,逐步落實實施本項方案。
        2.現有資源優先利用原則:可就近先與各地區更生保護分會、財
          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或觀護志工協進會等團體合作,提
          供所需求的社會勞動或服務。
        3.公家機關優先合作原則:有許多公務機關設有志願服務之機制
          ,其負責督導之人事結構,較一般公益團體更加穩固。藉由初
          期建立良好之合作關係,有助制度長久之發展。各縣市政府之
          環保單位或村里處辦公室,可服社會勞動之地點、時段,廣泛
          而有彈性,社區環境清潔整理工作更適宜大多數不具工作專長
          個案執行。善加運用地方警察機關,使成為社會勞動執行機關
          或請其協助其他執行機關(構)執行社會勞動,落實附近環境
          清潔整理、交通維護、清除路障等社區警政親民服務。
        4.社區文化連結整合原則:社會勞動屬於刑罰的一種替代措施,
          更具有犯罪矯正教化之功能。若能與宗教或文化組織結合,更
          可發揮社區處遇教育與懲罰兼具之功能。以當地寺廟、教會為
          居民信仰及聯誼中心或地方文史蓬勃發展之地區,可與當地寺
          廟、教會或文史社團結合,讓被告融入宗教淨化人心或地方文
          化宣導相關等社會勞動。又如位於山、海近郊地區之檢察機關
          亦可指定從事文化觀光產業之山林養護、河川巡狩或淨山、淨
          灘等社會勞動工作。使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融入社區與在地文化
          。
        5.廣泛開發假日、清晨與夜間執行原則:鑑於易服社會勞動之履
          行時數較多,履行期間只有一年,為使社會勞動人於提供社會
          勞動之際,仍能維持既有工作或謀生機會,以落實社區處遇精
          神,各檢察機關宜多開發假日、清晨與夜間之執行機關(構)
          與服務類型以供運用。
        6.運用傳媒密集宣導原則:為去除社會對受刑人之負面刻板印象
          ,讓易服社會勞動制度能自然溶入社區活動機制,檢察機關應
          將推動易服社會勞動制度相關意義與效益,公布於所屬網站廣
          為宣導外,並應隨時運用當地平面或電子媒體廣大之宣傳效果
          ,作長期及持續性之政策行銷,以增廣政策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