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7
七、召集人對於重大陳情請願事件或遇特殊情況時,應即陳報分署長核示
    。
    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案件,應以書面或言詞為之,其以言詞為之者,
    應製作紀錄,並向陳情人朗讀或使閱覽後請其簽名或蓋章。陳情人對
    紀錄有異議者,應更正之。必要時,並錄音或錄影存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