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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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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警衛、服務台志工人員,遇有人民或團體陳情請願時,應以親切和藹
    之態度將陳情人引入會客室靜候處理,並即通知「疏處小組」;其人
    數眾多者,應請陳情人推薦代表,最多不得逾 3  人,其餘留適當地
    點休息,並通知政風人員協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