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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屏東分署陳情請願疏處小組作業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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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對辦公時間外之陳情請願事件,警衛人員應婉轉告知陳情人,於辦
      公時問內,再行前來或改以書面寄送。但有急迫或特殊情況時,應
      即報告召集人依指示妥適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