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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受理檢舉(陳情)案件保密作業注意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12 年 07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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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別注意事項:
(一)公文簽辦過程應避免記載足以辨識檢舉(陳情)人身分之相關文字
      或內容(如:據貴會會員、貴單位同仁、同棟鄰居反映等字眼)。
(二)具名檢舉(陳情)案件函覆處理結果時,應予分函辦理,避免將檢
      舉(陳情)人及被檢舉(陳情)人併列受文者正、副本欄,或併列
      時檢舉(陳情)人欄位僅書名「檢舉(陳情)人」字樣。
(三)函復檢舉(陳情)人信件,不得使用印有本監名稱字樣之外封套,
      以避免於郵遞過程中遭他人窺知檢舉(陳情)人身分。
(四)政風室或業務主管單位發現檢舉(陳情)案情外洩、案卷遺失及可
      能洩漏檢舉(陳情)人身分等情事,應立即陳報典獄長,並通知政
      風室協助研採補救措施及查明責任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