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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33
三十三、前點扣押之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經法院判決沒收確定者
        ,檢察官執行時,應簽發處分命令,將其撥交內政部設立之人口
        販運被害人補償金專戶,作為補償人口販運被害人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