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十、檢察官於內政部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受理延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臨時停(居)留許可及停(居)留許可 之申請,而須了解案件偵辦情形時,應提供被害人有無繼續協助偵 查之必要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