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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檢察機關辦理人口販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8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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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檢察官於內政部移民署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受理延長人口販運被害人之臨時停(居)留許可及停(居)留許可
      之申請,而須了解案件偵辦情形時,應提供被害人有無繼續協助偵
      查之必要等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