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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5 條
第三條第二款所定之待業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致無法工作。
二、每人新臺幣一萬四千元。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
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
依第一項規定請領待業金後,經三個月仍無適當工作者,得檢具求職證明
文件再提出申請補助,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