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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人口販運被害人補助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28 日
第 4 條
前條第一款所定之慰問金,其請領條件及給付額度如下:
一、被害人因人口販運犯罪行為遭受身心創傷。
二、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前項申請應自鑑別為被害人之日起六個月內為之,並檢具申請書及人口販
運被害人鑑別通知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