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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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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實施程序:
一、訪視準備:
(一)評鑑訪視:服勤單位應依本部所屬矯正機關業務評鑑計畫相關規定
      ,於受督訪前完成準備。
(二)例行、個案訪視:依個案狀況或業務執行偏差、缺失情形,選派適
      當人員實地前往瞭解或電話督訪。
二、訪視執行:
(一)實地瞭解:依據評鑑計畫及要項,就受訪視單位所提供之書面資料
      及業務執行管理情形逐實評核,並由訪視人員予以記錄評核。
(二)輔導改進:針對訪視缺失項目,除當場協調溝通外,並請受訪視單
      位於期限內完成改善。如有建議事項,請受訪視單位依程序參照辦
      理。
(三)運作諮詢:對受訪視單位及替代役役男相關問題反應,由訪視成員
      即時提供諮詢服務,協助解決。
(四)雙向溝通:與服勤單位相關人員溝通管理觀念,並訪視替代役役男
      ;必要時舉行座談會,由訪視人員就訪視情形進行總結報告,並與
      受訪單位意見交流。
(五)追蹤考核:提列應改進及建議事項,請各單位檢討策進,並列入追
      蹤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