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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替代役業務督導考核實施計畫
廢止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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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實施方式:
一、評鑑訪視:結合本部所屬矯正機關業務評鑑計畫,於下半年對各服勤
    單位進行評鑑乙次,將評鑑結果作為機關年度考核與役男員額分配之
    參據。
二、例行訪視:對服勤單位各項替代役工作執行情形,以派員督訪方式,
    不定期實施,瞭解是否落實服勤管理相關規定或偏差缺失,並填具替
    代役督訪紀錄表(詳附件一)。
三、個案訪視:對服勤單位或替代役役男遇有重大事故、意外事件、媒體
    報導及役男申訴案件等,以派員或或電話督訪方式,瞭解案件發生原
    由、事實經過、處理情形等,並填具個案訪視紀錄表(詳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