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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檔案開放應用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12 月 0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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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申請應用檔案者,應先出示身分證明文件,並辦理登記,且應出示審
    核通知書,由本監指定人員陪同應用。
    本監人員將檔案交付申請人使用,應請其於確認數量後於檔案應用簽
    收單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