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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獎勵提供線索緝獲外逃通緝犯實施要點
公發布日:民國 98 年 0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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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提供線索,致緝獲外逃通緝犯歸案者,由本局陳報法務部核定,核與
    每名新臺幣五萬元至一百萬元之獎金。但提供同一線索而依其他規定
    領取之獎金,應予扣除。
    前項獎金之發給對象,不以本國人為限。
    第一項給與獎金,按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法定刑,依下列規定
    核給:
(一)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者,核給新臺幣七十萬元至
      一百萬元。
(二)十年以上未滿十五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五十萬元至七十萬元
      。
(三)七年以上未滿十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三十五萬元至五十萬元
      。
(四)五年以上未滿七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二十五萬元至三十五萬
      元。
(五)三年以上未滿五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十五萬元至二十五萬元
      。
(六)一年以上未滿三年有期徒刑者,核給新臺幣八萬元至十五萬元。
(七)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者,核給新臺幣五萬元至八萬元。
    緝獲通緝犯通緝書所載罪名為數罪者,從最高之法定刑,核給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