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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人口販運被害人鑑別原則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1 月 0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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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司法警察人員判斷為人口販運案件者,於該案件移送(報告)檢察
    機關時,應於移送(報告)書上載明「人口販運案件」,並檢附人口
    販運被害人鑑別參考指標。人口販運被害人如因被販運另涉刑事案件
    ,亦應於移送書上記載其為人口販運被害人。司法警察人員於案件調
    查期間,應注意人口販運被害人之人身安全,必要時應將被害人與其
    他犯罪嫌疑人或被告隔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