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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8
八、申請人於約定時日持本署審核通知書及身分證明文件,至本署為民服
    務中心附設檔案應用處所應用檔案。
    申請人應先辦理身分登記,承辦人員核對無訛後,始准陪同應用檔案
    (附件四之二)。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送至檔案應用處所,應通知資訊人員到場資安
    維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