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4
四、業務承辦單位受理申請案件後,應核對申請書資料有無不全或不合規
    定情形,如認其不合規定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業務承辦單位檢調檔案後,應依檔案性質實質准駁審核(附件二)檢
    察刑事類檔案陳送檢察官核定;檢察行政及一般行政類檔案陳送檢察
    長核定。
    業務承辦單位應於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准駁情
    形及郵寄複製品應納費用」(附件二之一),副知資科科(檔案股)
    、統計室、訴訟輔導科、總務科(出納室)及資訊室,分別辦理統計
    准駁數量、便民業務、執行收費及資安維護事務(附件四之一)。
    補正資料者,自補正之日起算。前項書面通知,除駁回申請者外,應
    載明下列事項:
(一)核准應用檔案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