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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臺灣高等檢察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0 日
15
十五、申請人以電匯方式預繳檔案應用費用者,請匯入本署帳戶:(戶名
      :臺灣高等檢察署三○一專戶,中央銀行國庫局帳號:○五○二九
      ○),提出繳款証明,業務承辦單位查閱無訛後,始郵寄收據及複
      製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