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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嘉義監獄機密檔案解降密程序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1 月 31 日
3
三、本監如係核定機密等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處
    理意見表」併同「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通知單」,陳奉核定後,通知
    前曾受領該機密文件之受文機關;本監非核定者,由承辦人員填具「
    機密等級變更或註銷建議單」,陳奉核定後,建議原核定機關變更或
    註銷其機密等級;於獲答覆前,原卷仍以密件歸檔,俟獲答覆同意後
    ,依前述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