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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9 條
疑似被害人有診療必要者,治安機關應即通知轄區衛生主管機關,並協助
護送被害人至當地醫療機構,接受診療及指定傳染病之篩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