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跨國境人口販運防制及被害人保護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13 年 03 月 18 日
第 18 條
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資識
別其身分之資料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