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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士林分署檔案開放應用須知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
4
四、申請案件檔案室受理後,依申請應用之檔案性質,簽會業務單位審核
    。業務承辦單位審核檔案應用申請案,應先檢視申請書內容,依規定
    辦理借調,並擬妥審核通知書後,送檔案室簽陳本分署權責長官核示
    。申請案件之准駁與否及提供審核意見,應於收受申請書之日起十五
    日內決定;必要時,得予延長。但延長時間不得逾十五日,並將審核
    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附件三),除駁回申請者外,應載明下列事
    項:
(一)核准檔案應用之意旨。
(二)檔案應用方式、時間及處所。
(三)檔案應用注意事項及收費標準。
(四)應攜帶相關證明文件。
    申請案件不合規定程式或資料不全者,應通知申請人於七日內補正;
    屆期不補正或不能補正者,得駁回其申請。上開申請案件所定准駁之
    時間,如有補正資料,自補正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