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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勒戒費用收取作業規定
廢止日期:民國 107 年 07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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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當日開立統一收據所收取之勒戒費用款項,應製印勒戒費用收取日
      報表,於當日或翌日結算後繕寫繳款書,併交予會計人員審核後,
      由出納人員解繳國庫,惟郵政劃撥繳款之款項尚需製作勒戒費用彙
      計表,經呈報核准後再由出納人員至郵局提款繳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