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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收容人保外醫治期間應遵守事項
廢止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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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應遵守事項:
(一)於保外醫治期間保持善良品行,不得有違法犯紀之行為。
(二)保外醫治期間屆滿或於病情穩定經通知返所執行時,依限至指定之
      機關報到,返所執行。
(三)於保外醫治期間,不得擅離或更換指定之醫院,惟因病情需要時,
      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所申請同意更換醫院。但情況急迫時,
      得先為之,並於七日內陳報本所備查。
(四)不得對被害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身體或
      財產實施危害或恐嚇之行為。
(五)於本所訪察人員訪視時,就身體健康、就醫情況、居住地址及工作
      環境等提出報告,並提供醫院診斷證明書。
(六)於保外醫治期間更改通訊地址或電話時,需立即通知本所衛生科。
      若因通訊更改使本所人員無法定期訪視,致影響保外醫治期間之展
      延,由收容人自行負責。
(七)除維持日常生活及職業所必需外,未經本所許可,不得從事與治療
      顯然無關之活動。
(八)其他本所認為應遵守之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