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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戒治所暨臺中少年觀護所宿舍管理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27 日
11
十一、宿舍經核准借用後不得挑選、更換,如借用通知單送達十五日內,
      不辦妥前條規定手續時,除有特殊原因經事前報請核准外,以棄權
      論,且不得保留其登記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