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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檔案庫房安全管理維護要點
修正日期:民國 100 年 03 月 0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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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員進出管制
(一)進出庫房應嚴格控制,除檔案工作人員外,非經許可不得進入。
(二)非檔案工作人員因業務需要須進入庫房時,應先經機關權責長官或
      授權主管同意後,會同檔案工作人員進入;如為庫房設備維修之廠
      商,應依契約規定時間由檔案工作人員陪同進入。
(三)非檔案工作人員申請進入庫房時,應於「人員進出庫房紀錄單」(
      詳附件三)記錄進入庫房之時間及辦理事項並陳核上級或授權主管
      ,經核可後始可進入庫房;持奉准調案單之調案人員仍應填「人員
      進出庫房紀錄單」,唯不需再陳核上級。
(四)庫房若於非上班時間發生異常狀況,戒護科值勤人員得請督勤官開
      啟備用鑰匙箱,進入庫房為必要處理,並將處理情形儘速陳報。
(五)進入庫房人員應遵守三、庫房維護(一)檔案庫房嚴禁行為;違反
      規定時,檔案工作人員應予制止。
(六)非檔案工作人員離開庫房前,檔案工作人員應確實檢查有無攜出檔
      案之狀況,並檢查門窗、保全、監視等設備是否正常,並於「人員
      進出庫房紀錄單」記錄離開之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