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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法務部調查局處務規程
修正日期:民國 97 年 10 月 17 日
第 18 條
督察處掌理下列事項:
一、督察業務之規劃、指導及督察之考核。
二、員工申訴案件之處理。
三、員工風紀查察、維護及違紀案件之調查。
四、各單位對本局重要工作計畫及上級重要命令執行情形之檢查。
五、國家情報工作人員之安全查核。
六、駐衛警察及武器彈藥管理。
七、其他有關督察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