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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內容

法規名稱: 廢/停法務部矯正署高雄戒治所延聘志工實施要點
廢止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0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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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教育訓練
    志工得參加教育訓練課程,完成者將由本所陳報法務部核發志願服務
    紀錄冊,並由本所發給志願服務證。